2016两会慈善好声音(慈善法篇)

2016-03-15

 

1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慈善法(草案)》的修改稿,并印发各代表团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共作了92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34处。引发了社会热议,让我们来听听那些关于《慈善法》的声音。


第60条:从15%降到10%引发更多争议

第六十条在此修改版中调整如下:“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出当年总支出的10%。”此条文将“年度管理成本”改成了“年度管理费用”,“15%”的比例调整为“10%”。

中国慈善联合会副秘书长刘佑平认为,由政府定一个所谓标准,其实是没有必要的。在美国六、七十年代,有些州规定了慈善组织的行政成本上限,但八十年代,美国最高法院取消了这一限制。因为大法官认为,即使成本高,那也只是管理问题,不是诈骗,不犯法,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

南都公益观察认为,尽管此次修改将 “管理成本”的表述改成了“管理费用”,但是它们指代的内容本身依然是模糊的。


第41条:诺而不捐或可灵活处理

《草案》第41条: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的,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有的代表提出,捐赠人承诺捐赠后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影响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应当允许其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对《草案》这一条增加一款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第13条:慈善组织年度报告要包括工资福利

《草案》第13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有的代表提出,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基础材料,是对慈善组织实施监督的重要依据,建议在草案中突出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这一条修改为: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解读:个人去网上求助属不属于慈善活动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在自身面临困难时向社会求助,是一项正当的权利,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公开募捐涉及慈善财产的筹集和管理,是用别人的钱办善事,需要加以规范和管理。

因此,《草案》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同时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法律委员会表示,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加强对公开募捐行为的规范,又有利于鼓励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参与慈善活动,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是可行的。


郑功成:微信圈可否募捐还需法律细则明确

(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慈善联合会学术委员会主任)

郑功成表示,现有的规制主要是为了规范公开募捐行为,让募捐步入规范化的法制轨道,以保护爱心人士的爱心不被欺骗。郑功成强调,慈善法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但它提供了基本的法制环境,有助于民间慈善力量规范、健康地发展。微信圈可否募捐,还需要法律实施细则来明确,因为微信圈既是熟人圈,也会一圈一圈地向不熟悉人群扩展,既具有私人性,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性。

如果是个人为了私人利益而求助,不会违法,因为法无禁止即可为,公众在接收到这样的求助信息后需要自己理性判断并做出行动。但如果求助是假的,肯定要按照刑法等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罚,有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是以帮助他人的名义而发起公开募捐,则应当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


曹德旺:推动慈善事业关键是税制改革

(全国政协委员、福耀集团董事长、中慈联会员河仁慈善基金会创始人)

曹德旺认为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关键是税制改革,以美国为例,1894年,美国《关税法》规定非营利的慈善组织的免税优待,公司相应慈善捐赠的减税,可到了1969年美国国会通过《税制改革法》,才真正改变和规范美国慈善行业的矛盾和乱象,它把复杂的问题理得非常顺。这说明什么呢?美国真正改变慈善状况不是慈善法,而是税制改革,它与你是否成立慈善基金会没有关系,而与你的钱去了哪里有关系。如果你捐给孤儿院、学校、教堂或者扶贫救灾,这部分就不用交税。如果你募集的钱去了盈利机构,肯定收你的税,哪怕是慈善基金会,如果你募捐的钱投资出去也要交税。美国人不怕警察,但怕税官,税官真的有手铐,如果你违法了就铐走你。对于《慈善法》中涉及对股权捐赠的认定,曹德旺表示,在《慈善法》中股权捐赠没有说行,也没有说不行,更没有明确所得税谁交,到底是捐赠者交,还是受捐者交,美国是这样做的,捐赠者你捐了不要交,但是你捐给谁,如果你捐给别人开公司当然要交了,但你如果捐给孤儿院不用交了。所以还是回到税制改革,这是最明了和简单的办法。


马化腾:建议募捐平台增加微信、微博、APP

(全国人大代表、深圳市腾讯公司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慈善法》草案第24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马化腾认为,光在网站上发布信息会影响互联网公益平台的可操作性。因为资讯的传播已经不仅仅是通过网站,甚至绝大部分是通过微博、微信或者是APP客户端,这是一个主流。他建议将其修改为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微信、微博、A PP发布募捐信息,或者简而言之改为慈善组织的自有网络平台。

同时,马化腾建议将平台的指定权明确赋予国务院民政部或省级以上民政部门。如果按属地管理将平台的指定权赋予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非常复杂的,我们要到全国3000个行政部门去逐一认证,很难实行。


周森:《草案》有利于重构慈善公信力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慈善联合会会员、中国公益事业促进会副会长、周森任河南省慈善总会副会长)

想通过一部法律完全规避掉所有不良现象不现实,慈善环境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只有建立透明公正的慈善体系才能吸引更多人做慈善。目前,草案对慈善组织的约束性条款很多,比如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募捐通过什么渠道进行、慈善组织从业人员该享受怎样的待遇等,草案都有很严格的规定,这将有利于重构慈善公信力。


曹义孙:以《慈善法》规范慈善行为

(全国政协委员、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院长)

曹义孙表示,《慈善法》的内容对很多地方没有进行规定。虽然现在慈善活动的特征是通过慈善组织来进行的,但并不是全部的慈善活动都是慈善组织的活动。在这个意义上说,《慈善法》里主要规范的是慈善组织的行为。但是,一些其他的主体进行的慈善行为和慈善活动没有进行规定,这是它的不足。但从立法的用意来看,要为它做一点辩护。第一,任何一部法律都是解决现实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对那些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留待慢慢在修法中完善。第二,这法本身来说,从它的目的、概念、立法调整的范围和原则来看,它们之间是一致的,这种取向是积极的,它一方面鼓励人们多进行慈善行为,另一方面规制一些不规范的慈善活动。我认为这个法律是一部比较好的法律。

针对于微信微博募捐是否合法的问题,曹义孙表示,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通过网络进行募捐,是有很多前提的。但作为经常在网络上出现的现象来看,比如个人在网上进行募捐,把自己的困难说出去,引得四面八方的慈善人来捐助的话,这种方式在我们的法律规定来讲是不合法的。


贾春梅:《慈善法》税收优惠不能缺位

(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贾春梅指出了《慈善法》五方面的亮点,一是采用“大慈善”的概念,体现了慈善事业的发展趋势,有利于激励社会各方力量从事慈善活动。二是规定慈善组织的直接登记制度,明确了慈善组织登记的形式,为慈善组织的设立和分类管理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规则。三是规定慈善组织的直接登记制度,明确了慈善组织登记的形式,为慈善组织的设立和分类管理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规则。四是把慈善信托纳入慈善法调整,打开了金融服务于慈善的通道。五是专章规定慈善服务,体现中国慈善立法的制度创新和制度自信。

同时,贾春梅还对《慈善法》提出了一些建议。她讲,税收优惠对于慈善事业的推动作用不容忽视,在慈善法中,税收优惠不能缺位。她建议《慈善法》通过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授权国务院,尽快对相应税收优惠的具体措施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她还表示,《慈善法》里面出现了很多旧概念、新概念,光是“组织”,就出现有“慈善组织”、“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城乡社区组织”等概念,包括组织内部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到底指什么?在没有其他法律定义可以援引的情况下,需要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才好,否则公众不容易看明白。


李大进:对诈捐骗捐者应加大处罚力度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

目前,慈善法草案中关于罚款的规定是“1万以上、10万以下”,李大进认为,这样的金额不足以震慑违法者和犯罪之人,以诈骗的方法诈捐和骗捐的案件,涉案金额少则都在几十万、数百万元,对于这些人,仅罚款1-10万,成本过低,建议可以考虑根据犯罪所得额或者根据受害人的受害情况进行处罚。此外,“1-10万元的罚款”幅度过广、空间过大,增加了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缺少了法定性。如果法条能对什么情况下适用于多少额度的罚款列得更详细些,将大大增加执法的可操作性。

李大进同时建议,慈善法草案中应完善监管方面的相关内容。比如,慈善组织和个人以广告推介、媒体宣传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方式进行募捐的时候,主管机关应该建立必要的审查或者备案制度,以便监督。同时,让这些活动更加公开、公正、透明。同时用这种审查和备案的方法,避免募捐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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