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慈善工作委员会


中国慈善联合会应急慈善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相关要求,依据《中国慈善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应急慈善工作委员会经中国慈善联合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批准设立,是中国慈善联合会(以下简称中慈联)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遵守《中国慈善联合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在中慈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向中慈联理事会汇报工作,日常协调工作由中慈联秘书处负责。

第三条 应急慈善工作委员会的使命为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机制,促进防灾、减灾、备灾、救灾领域的社会参与和服务提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应急慈善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业务如下:

1、开展防灾减灾救灾领域方面研究及调研,为相关国家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和参考。

2、搭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交流与资源对接平台。

3、推动民间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

4、开展国内外行业交流与合作。

5、完成其他它中慈联理事会交办的相关业务事项。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组织结构构成

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5人,委员若干。

第六条 委员

应急慈善工作委员会委员分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由有行业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代表、慈善组织代表、基层慈善组织代表、专家学者和相关企业代表等不同类别的机构和个人组成。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共享委员会研究成果;

(3)优先参与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委员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优先参与中慈联各项活动和项目;

(5)对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要求和建议,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6)应急慈善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委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1)认同中慈联章程,遵守应急慈善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委员会决议;

(2)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会议和相关工作;

(3)承担相关研究、活动、会议任务;

(4)完成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5)应急慈善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委员的入会程序:

(1)中慈联会员加入应急慈善工作委员会需提出申请并经应急慈善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2)非中慈联会员加入应急慈善工作委员会需同时申请加入中慈联;

委员有退会自由。因故要求退出委员会的,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委员不履行义务或连续两年不参加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经主任委员会议讨论的决议,取消委员资格。

第七条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应急慈善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中慈联秘书处提名,由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报经中慈联理事会批准生效。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原则上每届任期为五年,主任委员最多连任两届。

第八条 办公室

应急慈善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综合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各项业务的具体执行和救灾委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总干事一名,副总干事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九条 顾问

应急慈善工作委员会聘请顾问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关部委以及业内专家学者等担任中国慈善联合会应急慈善工作委员会顾问。

第十条 议事规则

(一)应急慈善工作委员会内部最高决策机构为委员代表大会,原则上应每年召开一次,须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大会具体职责为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审议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以及决定其他重要事项。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应急慈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议事机构为主任委员会议,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为有效。主任委员会议在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履行相应职责。如遇突发自然灾害,需在灾害发生后即时召开临时主任委员会议。主任委员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主任委员会议的具体职责为:

(1)执行全体委员会议的决议;

  (2)审议委员的进入和退出;

(3)任免应急慈善工作委员会总干事;

(4)领导协调委员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5)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业务执行,定期向应急慈善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汇报工作进展,日常向中慈联秘书处汇报工作,接受秘书处的管理和监督。

(四)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须对提案投票表决,表决提案须经到会委员一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五)应急慈善工作委员会委员在审议、表决与涉及本人、本组织存在利益关系的事项时,应予回避。

 

第四章 办公场所与经费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办公场所设在中国慈善联合会,按照中慈联相关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应急慈善工作委员会经费来源包括:

1、委员缴纳的中慈联会费;

2、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3、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

4、委员及社会捐赠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应急慈善工作委员会资金用途如下:

1、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经费。如行政办公开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符合有关规定的支出、为委员开展服务的工作经费等;

2、委员会开展项目所需的工作经费;

3、其他符合规定的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应急慈善工作委员会的财务管理由中慈联财务部负责,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中慈联财务制度,由中慈联财务部单立委员会会计科目,确保专款专用。委员会须在每年1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财务支出情况的说明并报秘书处检查;在每年11月30日前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提出经费使用建议,经秘书处批准后,按计划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经2016年6月13日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经2016年6月13日中国慈善联合会秘书处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应急慈善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