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工作委员会

中国慈善联合会乡村振兴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9年1月14日乡振委一次全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助力精准扶贫,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相关要求,依据《中国慈善联合会章程》和《中国慈善联合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乡村振兴委员会经中国慈善联合会(以下简称“中慈联”)第一届理事会批准设立,是中慈联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遵守《中国慈善联合会章程》和《中国慈善联合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在中慈联理事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协调管理工作由中慈联秘书处负责。

第三条 乡村振兴委员会的宗旨是联合各界力量,推动技术、模式和机制创新,促进乡村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乡村振兴委员会的主要业务如下:

构建政、产、学、研、金、社等多方跨界合作平台,凝聚乡村全面可持续发展的合力;促进学术、慈善资源对接,促进乡村社会治理的机制创新,推动乡村振兴理论研究、合作模式探究、实践工作评价标准制定,为乡村振兴事业构建良好的理论基础;推进社会实验和实证研究,通过模式创新和试点应用,探索乡村振兴新途径;促进科技、金融等市场资源的对接,提升乡村产业的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引入教育资源,基于共享教育思维,利用实体教育、网络课堂等多种形式,促进乡村人才培养。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组织结构

乡村振兴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副主任委员人数可根据委员人数和工作内容增加。

第六条 委员

委员分为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主要为社会组织、企业、研究机构、农民合作组织等单位和专家学者、社会贤达等个人,委员应在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共享委员会研究成果;

(3)优先参与中慈联各项活动和项目;

(4)向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提交工作议案;

(5)全体委员会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委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1)认同中慈联章程,遵守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委员会决议;

(2)承担相关研究、活动、会议任务;

(3)完成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4)全体委员会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委员的入会程序:

(1)中慈联会员加入委员会需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或主任委员会议批准;

(2)非中慈联会员加入委员会需同时申请加入中慈联,并经中慈联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委员有退出自由。因故要求退出委员会的,应书面通知委员会。委员不履行义务或连续一年不参加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或主任委员会议可决定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七条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乡村振兴委员会的首任主任委员由中慈联秘书处提名,经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任期5年,可以连任,相关情况报中慈联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办公室

乡村振兴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设总干事1人、副总干事若干人、工作人员若干人。总干事、副总干事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委员会聘任。

第九条 顾问小组

乡村振兴委员会下设顾问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学者、资深从业人员和外部非委员单位等担任顾问。

第十条 议事规则

(一) 全体委员会议

乡村振兴委员会内部最高决策机构为全体委员会议。

全体委员会议的具体职责为:

(1)制定和修改乡村振兴委员会工作规则;

(2)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3)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必要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但重大事项应采取现场会议方式。

(二) 主任委员会议

主任委员会议是乡村振兴委员会的日常议事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在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履行相应职责。

主任委员会议的具体职责为:

(1)执行全体委员会议的决议;

(2)决定委员的吸收和除名;

(3)任免乡村振兴委员会总干事、副总干事;

(4)领导协调委员开展工作;

(5)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主任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总干事列席会议,必要时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三)顾问小组

顾问小组的具体职责为:

(1)为乡村振兴委员会的活动提供建议;

(2)接受乡村振兴委员会委托,开展相关研究。

(四)办公室

办公室的具体职责为:

(1)起草乡村振兴委员会各项管理制度,经批准后执行;

(2)编制乡村振兴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执行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委员会议的决议事项;

(4)开展乡村振兴委员会日常事务,定期向乡村振兴委员会各委员汇报工作,接受中慈联秘书处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办公场所与经费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办公场所设在中慈联,按照中慈联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社会各界捐赠收入;

(二)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委员会发起设立的乡村振兴基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四)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资金用途

(一)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经费。如行政办公开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符合有关规定的支出、为委员开展服务的工作经费等;

(二)委员会召开会议,开展活动、项目所需的支出;

(三)相关研究费用;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

委员会的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中慈联财务制度,单立会计科目,确保专款专用。

办公室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提出经费使用建议,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经全体会议或主任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按计划执行;在每年1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财务支出情况说明并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经全体会议或主任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十五条 人事管理

乡村振兴委员会办公室总干事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中慈联秘书处相关工作制度管理。

第十六条 薪酬福利

乡村振兴委员会办公室人员与中慈联签订劳动合同,薪酬福利等由委员会专账支出,由秘书处代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经2019年1月14日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经2019年1月15日中国慈善联合会秘书处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