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传播工作委员会

中国慈善联合会传播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慈善事业传播能力建设,引导慈善组织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推动中国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相关要求,依据《中国慈善联合会章程》和《中国慈善联合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传播委员会经中国慈善联合会(以下简称“中慈联”)第二届第六次理事会批准设立,是中慈联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遵守《中国慈善联合会章程》和《中国慈善联合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在中慈联理事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传播委员会的宗旨是积极开展公益慈善宣传活动,普及慈善知识,培育公民慈善意识,提升慈善事业在全社会的关注度和美誉度,营造崇德向善的社会氛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传播委员会的主要业务如下:

(一)服务公益慈善行业

1、传播能力建设:加强慈善组织的新闻发布能力、品牌管理意识和筹款传播能力,提升应对突发事件和舆情危机的素养,推动传播透明度、专业度和规范化;提升大众媒体对慈善公益行业、慈善法律法规、慈善传播伦理等的认知。

2、慈善项目宣传:挖掘慈善典型人物、优秀公益项目等具有传播价值的素材,重点结合慈善力量如何服务国家战略方向,讲好慈善故事,培育公众慈善意识,传播慈善文化。

3、建立行业传播规范和标准:建立完善慈善传播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影响力评估等行业标准,提升行业传播的专业化、规范化和透明度,推动形成行业自律和传播监督。

4、传播研究和编制报告:开展公益慈善传播领域行业研究,编制发布研究报告,如对传播行业发展情况、传播创新、影响力指数、发展趋势等梳理总结。

5、搭建慈善交流平台:搭建政府部门、媒体、学术机构、慈善组织、企业等各方交流意见、分享经验的平台,打通理顺沟通交流机制,不定期开展跨界交流,动员更多社会力量支持慈善事业发展。

(二)弘扬慈善文化 

1、结合95中华慈善日、中慈联主要业务活动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慈善品牌活动,开展策划性的慈善传播活动,做好慈善文化传播和慈善品牌塑造,充分发挥好中慈联代表行业面向公众的引领力和影响力。

2、挖掘和传播中国式慈善文化价值体系和话语体系,培育人人公益、全民慈善的社会意识,以慈善文化助力形成有利于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社会氛围。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组织架构

 传播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到八家单位或个人,委员若干。副主任委员数量可根据委员数量和工作内容酌情增加。

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全体委员会议。在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由主任委员会议履行相应职责,办事机构为办公室。委员应指定负责人或代表出席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委员会议,代表委员行使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委员

委员分为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主要为政府机构、媒体、学术机构、企业等单位,或专家学者、社会贤达等个人,传播委员会设置地方媒体名额,委员应在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共享委员会研究成果;

(3)优先参与中慈联各项活动和项目;

(4)向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提交工作议案;

(5)全体委员会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委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1) 认同中慈联章程,遵守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委员会决议;

(2) 积极响应委员会工作,提供相应平台和传播资源;

(3) 承担相关研究、活动、会议任务;

(4) 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5) 全体委员会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委员的入会程序:

(1) 中慈联会员加入委员会需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或主任委员会议批准;

(2) 非中慈联会员加入委员会需同时申请加入中慈联,并经中慈联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委员有退出自由。因故要求退出委员会的,应书面通知委员会。委员不履行义务或连续两年不参加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或主任委员会议可决定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七条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传播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中慈联秘书处提名,经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报中慈联理事会批准。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商议、中慈联秘书处共同提名,经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一届,相关情况报中慈联秘书处备案。

主任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批准,应予以免职:

(1)因违法违纪受到责任追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能履行负责人职责的;

(3)中慈联秘书处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提议罢免的;

(4)理事会决定免职的;

副主任委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主任委员商秘书处予以免职。

第八条 办公室

传播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设总干事1人、副总干事若干人、干事若干人。总干事由中慈联秘书处选聘;副总干事由主任委员提名,经主任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委员会聘任;干事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联络人,由各委员推荐提名,经主任委员会议表决后由委员会聘任。

第九条 顾问小组

传播委员会下设顾问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学者、资深从业人员和外部非委员等担任顾问。

第十条 议事规则

(一) 全体委员会议

传播委员会内部最高决策机构为全体委员会议。

全体委员会议的具体职责为:

(1)制定和修改传播委员会工作规则;

(2)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3)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提出注销建议;

(5)决定委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必要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二) 主任委员会议

主任委员会议是传播委员会的日常议事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在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履行相应职责。

主任委员会议的具体职责为:

(1)执行全体委员会议的决议;

(2)决定委员的吸收和除名;

(3)任免委员会副总干事;

(4)领导协调委员开展工作;

(5)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主任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总干事、副总干事列席会议,必要时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顾问小组

顾问小组的具体职责为:

(1) 为传播委员会的发展提供指导、建议和支持;

(2) 接受传播委员会委托,开展相关研究。

(四)办公室

办公室的具体职责为:

(1) 起草传播委员会各项管理制度,经批准后执行;

(2) 编制传播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 执行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委员会议的决议事项;

(4) 开展传播委员会日常事务,定期向传播委员会各委员汇报工作,接受中慈联秘书处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一条 经费来源

传播委员会启动经费200万元,由发起单位共同筹集;后续经费由发起单位和各委员共同筹集支持委员会的长期发展。后续经费来源包括:

(一)社会各界捐赠收入;

(二)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资金用途

(一)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经费。如行政办公开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符合有关规定的支出、为委员开展服务的工作经费等;

(二)委员会召开会议,开展活动、项目等所需的支出;

(三)相关研究费用;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

委员会的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中慈联财务制度,单立会计科目,确保专款专用。

办公室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提出经费使用建议,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经全体会议或主任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按计划执行;在每年1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财务支出情况说明并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经全体会议或主任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经2023年4月19日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经2023年4月19日中慈联秘书处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