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委员会

中国慈善联合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集聚学术界的公益慈善力量,推动公益慈善的理论、政策、行业标准研究,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章程》和《中国慈善联合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中国慈善联合会(以下简称“中慈联”)理事会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中慈联秘书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与使命是:团结多学科背景专家学者,搭建慈善学术研究与咨询平台,从政策倡导、行业标准研究等方面,为中国慈善联合会和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开展基础理论研究。推动建立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现代慈善发展趋势的慈善理论体系。

(二)积极参与政策制定。协助各级政府制订和完善慈善法规政策,促进慈善发展政策环境的改善。

(三)推动行业标准化建设。推动制订和协调实施有关捐赠行为、慈善服务、组织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行业标准。

(四)支持评估表彰工作。对中国慈善联合会秘书处依法开展的行业评估、评选表彰工作,给予专业的智慧支持。

(五)理性引领社会舆论。就慈善领域的重大问题、重要事件,代表行业发出专业、理性的声音,引领社会舆论。

(六)建立慈善人才培训体系。推动建立科学、完善的慈善行业课程培训体系,为行业培养优秀人才。

(七)完成中慈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员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委员可以为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申请加入委员会的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慈联章程,遵守本工作规则;

(二)有推动慈善研究的意愿和能力;

(三)在慈善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第七条 要求加入本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委员会审查批准,报中慈联备案,即成为本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可申请成为中国慈善联合会会员,享受相应的会员权利;

(二)有权请求本委员会对其与慈善有关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和帮助;

(三)优先参加本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享用本委员会的信息、咨询、培训和其它服务;

(四)对本委员会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九条 委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工作规则,执行本委员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委员会会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

(三) 接受委员会的监督,完成委员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委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办公室。委员不履行义务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委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二条 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秘书处提名,经中慈联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聘任。主任、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任期为五年,随中慈联换届一同进行。

第十三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综合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各项业务的具体执行。办公室设总干事一名,工作人员若干名,均为中国慈善联合会正式聘用的专职人员,按照中慈联秘书处相关工作制度管理。

第十四条  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委员会内部最高议事机构为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需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其职责是制定和修改本委员会工作规则;确定本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委员的进入和退出;决定重要事项等。

(二)委员会的日常议事机构为主任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需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在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履行相应的职责。

(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订工作计划,组织委员会各种会议,并负责落实和执行委员会决议。办公室应定期向专门委员会各委员通报工作进展,向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委员进行工作汇报,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秘书处的日常管理。

(四)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委员会议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应采取会议方式。

(五)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应坚持民主协商原则,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委员会须在每年1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支出情况说明,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检查;在每年12月30日前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提出经费使用建议,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按计划执行。

第十五条  委员在审议与涉及本人、本组织存在利益关系的事项时,应予回避。

第五章  办公场所与经费

第十六条  委员会的办公场所设在中国慈善联合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均为中国慈善联合会秘书处聘用的专职人员,按照秘书处相关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中慈联的经费拨款;

(二)以中慈联为主体接受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

(三)以中慈联为主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以中慈联为主体接受的社会捐赠;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中慈联财务制度。不得单独开设银行账号,由联合会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年末向联合会报送下年度经费预算,经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经2015年7月20日全体委员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属本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