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工作委员会

乡村振兴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副主任委员人数可根据委员人数和工作内容增加。

乡村振兴委员会的首任主任委员由中慈联秘书处提名,经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任期5年,可以连任,相关情况报中慈联秘书处备案。

委员分为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主要为社会组织、企业、研究机构、农民合作组织等单位和专家学者、社会贤达等个人,委员应在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共享委员会研究成果;

(3)优先参与中慈联各项活动和项目;

(4)向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提交工作议案;

(5)全体委员会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委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1)认同中慈联章程,遵守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委员会决议;

(2)承担相关研究、活动、会议任务;

(3)完成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4)全体委员会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委员的入会程序:

(1)中慈联会员加入委员会需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或主任委员会议批准;

(2)非中慈联会员加入委员会需同时申请加入中慈联,并经中慈联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委员有退出自由。因故要求退出委员会的,应书面通知委员会。委员不履行义务或连续一年不参加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或主任委员会议可决定取消其委员资格。

乡村振兴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设总干事1人、副总干事若干人、工作人员若干人。总干事、副总干事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委员会聘任。

乡村振兴委员会下设顾问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学者、资深从业人员和外部非委员单位等担任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