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

中国慈善联合会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组织名称为“中国慈善联合会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以下

简称“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或“委员会”)。

 

第二条 性质

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是中国慈善联合会(以下简称“中慈联”)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及《中国慈善联合会章程》,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中国慈善联合会的规范全称,其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重大事项需经中慈联理事会批准,日常协调、管理、服务工作由中慈联秘书处负责。

 

第三条 定位

由慈善组织、行业协会、爱心企业家、专家学者和专业工作者倡议发起、共同参与,旨在为弱势及低收入群体构建新型社会救助服务体系,为中国公益慈善力量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更为畅通的创新路径。

 

第四条 宗旨

(一)借鉴金融创新工具和科技服务手段,推动建立慈善救助领域服务标准和长效运营机制,促进提升社会救助资源的使用效率与发展。

 

(二)指导具有慈善目的的社会力量更好地利用社会救助资源开展慈善活动。

 

第五条 原则

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中慈联《章程》宗旨,在中慈联《章程》和自身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二章 主要工作

 

第六条 主要工作内容

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推动建立社会救助的跨界合作机制,搭建多方沟通合作平台;

(二)建立社会救助共享信息与服务网络平台,为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与服务支持;

(三)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完善慈善救助领域服务标准,推动行业自律;

(四)开展社会力量参与构建的社会救助服务体系研究与实践。


第七条 推动建立社会救助的跨界合作机制,搭建多方沟通合作平台

(一)推动建立社会救助的跨界合作机制,搭建政府、公益慈善与社会力量的合作平台和衔接机制,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创新工具、长效机制,提升社会救助资源的使用效率;

(二)通过调研、论坛、项目实践等方式实现政府、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家、中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及普通志愿者的互通联合与救助协作;

(三)组织召开社会救助沙龙、研讨会、国际交流等活动,推动行业交流合作。


第八条 建立社会救助共享信息与服务网络平台,为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与服务支持

(一)推动建立公益慈善力量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促进社会救助的交流与合作,并提升社会影响力;

(二)深入研究并整合政府、公益慈善和社会力量的公共服务资源、公益扶持政策和配套制度,搭建有效的公益慈善领域自己的救助服务运行体系与运营网络平台,为整个行业提供慈善服务的有效支撑;

(三)为政府、公益慈善机构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第九条 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完善慈善救助领域服务标准,推动行业自律

(一)探索建立公益慈善救助服务自律标准,积极发挥行业自律监督作用,加强诚信建设,接受投诉和举报,维护会员权益和行业秩序;

(二)逐步开展社会救助服务规范和自律标准研究,提升公益慈善救助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第十条 开展社会力量参与构建的社会救助服务体系研究与实践

(一)深入研究社会救助充分衔接其他社会保障体系制度、国家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积极性;

(二)借鉴成熟的服务运营与金融资产保值增值方法,利用先进的科技创新工具,推动社会救助效能的稳步提升。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十一条 委员

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分为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包括公益慈善组织、行业协会、爱心企业家、专家学者等,委员应在社会救助、科技金融、医疗健康、扶贫养老、教育、住房、就业及其相关领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一)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  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向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提请工作议案;

3.  依职责参与委员会治理运作;

4.   作为慈善救助创新工具的实践者和支持者,参与共同发起和战略资源辅助工作;

5.  委员会服务产品的区域或行业推广权,并依据推广效果获取委员会拨付的工作经费支持;

6.  获取委员会行业专家、顾问的专业咨询服务;

7.  共享委员会研究成果;

8.  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委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1.   认同中慈联章程,遵守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委员会决议;

2.   完成委员会交办的任务,承担相关研究、活动、会议、调研等工作;

3.   配合委员会搭建社会救助服务网络平台,适度开放共享区域或行业服务资源,提升委员会服务网络平台建设与运营的效能;

4.   积极推广委员会发布的服务产品,协助委员会协调区域政府、慈善组织、公共服务资源、爱心企业家、专家学者等,共同为慈善救助的研究与实践贡献力量;

5.   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委员的入会程序:

1.  中慈联会员申请加入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的,需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2. 非中慈联会员申请加入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的,需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至少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委员审核资格后推荐,经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3. 加入委员会的非中慈联会员,须同时申请加入中慈联。

(四)委员有退会自由

因故要求退出委员会的,应书面通知委员会。委员不履行义务或连续两年不参加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执行主任委员

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执行主任委员 1 人。

主任委员由中慈联秘书处提名,由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报经中慈联理事会批准;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商议中慈联秘书处共同提名,由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总干事由中慈联秘书处选聘。

主任委员可在成员之间实行定期轮值。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一届。主任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批准,应予以免职:

(一)因违法违纪受到责任追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能履行负责人职责的;

(三)中慈联秘书处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提议罢免的;

(四)理事会决定免职的;

  副主任委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主任委员商秘书处予以免职。

 

第十三条 顾问

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设立顾问,由相关政府部门的领导、专家学者、慈善组织及个人、资深从业人员等担任。顾问由顾问单位和顾问(个人)组成。顾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执行主任委员提名,主任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办公室

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设总干事 1 人、工作人员若干人。总干事人选由中慈联秘书处选聘。


第十五条 议事规则

(一) 全体成员会议

      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内部最高决策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

1.   全体成员会议的具体职责为:

(1)制定和修改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选举或罢免负责人并向理事会报批;

(3)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4)提出注销建议;

(5)决定委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2.   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须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必要时可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但以下重大事项应采取现场会议方式:

(1)制定和修改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2)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

(3)主任委员会议认为必要的其他需要现场表决的重大事宜。


(二) 主任委员会议

主任委员会议是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议事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执行主任委员组成,在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履行相应职责。

各主任委员单位应提名 1 名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或派出代表担任委员,并出席主任委员会议。

  1.  主任委员会议的具体职责为:

(1)执行全体委员会议的决议;

(2)决定委员的吸收和除名;

(3)向全体委员会议提名任免委员会总干事;

(4)批准除工作规则以外的各项委员会工作管理制度;

(5)批准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6)审议批准涉及委员会经费支出和需以委员会名义承办、协办、主办、联办的各项具体项目方案。

2.   主任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集,但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总干事列席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主任委员会议成员(或派出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任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必要时可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

3.   执行主任委员在主任委员会议授权下执行日常事务。

 

(三)顾问职责

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顾问的具体职责为:

1. 为委员会的活动、会议提供专业建议与咨询;

2. 接受委员会委托,开展专项调查研究;

3. 协助委员会整合相关领域专业资源,促进社会救助创新工具研究与实践的落地。

 

(四)办公室职责

办公室是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的业务执行机构。

1.办公室的具体职责为:

(1)根据需要逐步起草制定委员会各项工作管理制度,报经主任委员会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2)编制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经主任委员会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3)执行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委员会议的决议事项;

(4)在本工作规则的宗旨和主要工作范围内,开展各类项目活动;

(5)承办委员会日常事务,定期向委员会各委员进行工作通报,并向中慈联秘书处进行工作报告。

2.办公室日常工作,应接受中慈联秘书处的管理和监督。

 

(五)会议召集方式

1.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会议依据本工作规则决议确定召开日期和会议形式等内容,由办公室负责至少于会前 15个工作日,通过邮件/传真形式书面通知各委员单位和个人;

2. 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依据委员会工作需要召集并主持。在主任委员授权的情况下,执行主任委员可代为主持。执行主任委员负责协调会议具体召开日期及会议形式等,收集整理会议议题及内容,并负责最终通知、通报各主任委员会议成员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委员向委员会捐赠的工作经费;

(二)会员、委员及社会机构的捐赠收入;

(三)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经费资金的保值增值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资金用途

(一)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经费。如行政办公开支、专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符合有关规定的支出;

(二)委员会开展项目、会议、培训、调研等活动所需的工作经费及为委员提供服务所需的工作经费;

(三)委员会向有效推广委员会服务产品的委员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作经费;

(四)其他经主任委员会议批准且符合规定的资金运用。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

委员会不单独设立银行账号,其财务由中慈联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账管理。

委员会正式成立后,原则上应在每年 11 月 30 日前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提出经费使用建议,经主任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报中慈联秘书处批准后,按计划执行。

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及财务出情况说明,经主任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委员会全体会议通报。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十九条 人事管理

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人事关系可采用与中慈联签订劳动合同,成为中慈联正式聘用的专职人员,亦可采用自行管理人事关系的方式,其工作人员履历信息应向中慈联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条 薪酬标准

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采用与中慈联签订劳动合同的,薪酬由主任委员会议参照中慈联薪资标准确定,并由委员会专账支出,中慈联代发。

 

第六章 项目管理与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

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作为中慈联的分支机构,应按中慈联项目管理要求,规范项目管理工作,具体参照《中国慈善联合会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信息管理

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作为中慈联的分支机构,应按中慈联信息管理要求,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披露,保障委员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细则

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细则将根据本工作规则及具体工作需要,由办公室组织逐步起草制定,经主任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解释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第二十五条 生效

本工作规则经 2018 年 1 月 21 日全体委员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及2021年11月29日制定的《中国慈善联合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修订后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