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基金会行政委员会委员黎振强致辞。
第五届海峡两岸暨港澳地区慈善论坛8月27日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开幕。本届论坛由中国慈善联合会、台湾公益团体自律联盟、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爱家文化事业基金会、香港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澳门基金会联合主办,老牛基金会为支持单位。
会上联合主办方澳门基金会行政委员会委员黎振强先生致辞。慈善论坛举行五年以来,通过这个平台来自两岸四地的慈善团体和组织,不但可以通报各自的工作更通过彼此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并推动中华民族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本届论坛的主题是中华新慈善、慈善新作为,反映出中华民族慈善事业在新时代下步入崭新的发展阶段。随着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正式实施,我们大家看到内地的慈善公益事业在法制建设和制度建设上面已经自成体系,不但慈善组织明确的发挥本身的社会功能,更让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从以往的互不相干,发展到彼此密不可分的交织关系。
在台湾地区,慈善团体的工作早已超越传统的救助赈济功能,慈善事业俨如竞争市场。至于香港特区的慈善事业,近年把企业家的创业精神和人的善心和热心融合,使得推出的慈善项目和计划都饶具创意,尤其是社会企业,香港的经验值得海峡两岸同业借鉴参考。
在澳门,《基本法》保证了居民的结社自由,而澳门素有“社团社会”之称,民间社团的活动相当活跃,截止2017年,澳门共有8,448个注册社会团体,以2017年底人口估计为653,100人估算,平均约77人即有一个社团,是世界上非政府组织密度最高的地区之一。由于历史的原因,社会团体一直是向澳门当地小区群体提供福利和社会服务的主力,对于慈善工作更是不遗余力。
澳门社团的组织和运作主要受《民法典》和《结社权规范》的规范,其中《民法典》对“社团”有明确的概念界定,即“以人为基础、且非以社员之经济利益为宗旨之法人。”按照这个定义,澳门的社团首先必须以人为组织的基础单位,其次必须是以不牟利为目的。
除了《民法典》和《结社权规范》之外,对于以公益为目的的澳门私人社团和财团,可选择向政府申请成为“行政公益法人”。
行政公益法人是源自葡萄牙的行政法概念,首先,从事具有一般利益的活动,而愿意与行政部门合作的私人不牟利社团或财团,经审核后可以由行政部门宣告为“行政公益法人”;由私人组织起来的不牟利法人,只要它们的活动仅与私人群组的利益有关,或它们从事的活动涉及一般利益,但不接受与政府行政部门合作的,都被视为“私益”。
其次,政府行政部门对“行政公益法人”资格的认定,意味着社团本身的工作是否具有公益性质,不能单纯由社团的主观认定,而是必须经过政府的认可,并接受在法律的框架下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社团或财团获认定“行政公益法人”的资格,它们的工作能填补公共服务的某种空白。
在目前澳门的法律下,“行政公益法人”才是真正的慈善组织,但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实际上绝非行政公益法人的专利。即使社团并未成为“行政公益法人”,也不会妨碍它们从事实现社会公益的工作,而从事慈善工作的澳门社团,也远多于“行政公益法人”的数量。
从“行政公益法人”的例子,我们看到澳门的公益慈善立法有一定的改善空间,特别是现行法律体系散乱、立法范围不全面等。现有的规范存在原则性规定过多、细则性规定不足的问题,且不能配合慈善实践发展的速度。
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两点:第一,如何处理好政府财政资助与社团工作绩效的关系;第二,由社团开展的慈善工作与政府开展的社会工作之间的关系。社团的慈善工作由民间负责,强调的是自愿;而政府的社会工作由政府财政负担,强调的是责任。就澳门的情况而言,由于社团的财政来源主要来自政府和公共机构,形成政府包办社会工作和慈善工作的趋势,这样既不利于慈善工作的持续发展,缺乏工作绩效的评估也有可能造成资源的浪费。
当前澳门要在慈善事业上有新的作为,我们认为一方面界定慈善工作的具体范围、理顺社会工作与慈善工作的关系;另一方面,进一步规范慈善社团的运作,强调公开透明、账目有统一的规范,使慈善社团提高公信力和认可性,确保澳门百多年来的民间传统,通过法律制度的保障而加以承传。
澳门基金会一直以促进澳门慈善事业的发展和民间社会的成长为己任,也愿意与海峡两岸和香港的同行一道,共同推进中华民族慈善事业不断地向前发展和完善,为建设一个更和谐、更美好的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贡献出自己的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