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慈善联合会章程

2025-04-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慈善联合会。英文译名为:CHINA CHARITY ALLIANCE,缩写为C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有志于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有关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联合慈善力量、沟通社会各方、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发展、服务国家大局、促进社会进步。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弘扬慈善文化。在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倡导平等、互助、博爱、共享的现代慈善价值观,树立助人悦己、乐于奉献的精神风尚。

(二)参与政策制订。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及时向政府反映各类慈善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订和完善慈善法律法规政策。

(三)开展行业研究。关注慈善行业发展动态,根据授权,统计行业发展数据,深入调查研究慈善事业发展中面临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发布相关行业数据及研究成果。

(四)开展慈善活动。结合国家重大战略和社会需求,接受社会捐赠,动员、协调社会力量共同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

(五)维护会员权益。加强慈善界和其他行业的沟通,及时向政府部门、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声,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协调会员关系,促进公平竞争。

(六)开展应急慈善。建立应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率。动员慈善组织、志愿者等在有关人民政府的协调引导下依法开展或者参与慈善活动。

(七)推动跨界合作。推动建立慈善组织、企业、政府、媒体、学界等各领域的合作伙伴关系,为慈善行业可持续发展集合社会资源。

(八)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相关展览、展示活动。

(九)开展专业培训。面向社会各界和慈善领域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普及慈善知识和技能,培养优秀行业人才。

(十)促进国际交流。加强国内慈善组织与国际同行间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经验技术和优秀服务项目,推动中国慈善事业走向世界。

(十一)推动行业自律。推动制订和实施各类行业标准,加强诚信建设,推进行业公开透明,维护行业秩序。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和其他机构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慈善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触犯法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主要工作规则是:

(一)理事会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四)理事会会议纪要应印发全体会员;

(五)召开理事会议,原则上应提前10天通知;

(六)理事连续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 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工作规则是:

(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到×人、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慈善领域有杰出影响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处理联合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相关决议的贯彻落实;

(六)组织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经理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七)组织起草本会各项管理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主要工作规则是:

(一)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包括常规会议和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方式,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常规会议每半年一次;

(三)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不得开设银行账户,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行(事)业领域限定语。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合法投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投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以及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会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2024年12月28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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