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慈善联合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25-05-15

中国慈善联合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规范对中国慈善联合会(以下简称“中慈联”)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和《中国慈善联合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慈联所属分支机构,是中慈联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名称可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第三条 分支机构依据行业急需、条件成熟、工作领域不重复、管理力量匹配的原则设立。

第四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中国慈善联合会的规范全称,其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分支机构应遵守中慈联章程宗旨,不得超出中慈联章程和自身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六条 分支机构应依据中慈联章程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第七条 分支机构不单独设立银行账号,其财务由中慈联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账管理。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重大事项需经中慈联理事会批准,日常协调、管理、服务工作由中慈联秘书处负责。分支机构应向中慈联秘书处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分支机构举行的重要活动和会议,对外作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意思表示,应报秘书处批准。分支机构名义印发文件的,应按照中慈联秘书处相关制度进行管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应当在中慈联会员范围内发展委员。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

分支机构依申请而设立,设立申请人应为发起人,人数不得低于五人,发起人可为自然人或法人,应具备良好的专业背景、行业影响力和社会信誉,无违法违纪记录。

发起人应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的设立申请,书面材料包括 分支机构设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业务范围、工作规则草案、拟开展的工作、发起人名单、经费来源说明等。

中慈联秘书处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申请进行条件审核,并经研究论证后向理事会提交初审意见,由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内部最高决策机构为全体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负责审议分支机构的如下重大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二)选举或罢免负责人并向理事会报批;

(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四)提出注销建议;

(五)决定委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事项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至五人、总干事一人。主任委员由中慈联秘书处提名,由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报经中慈联理事会批准;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商议中慈联秘书处共同提名,由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总干事由中慈联秘书处选聘。

主任委员可在委员之间实行定期轮值。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2届,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任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批准,应予以免职:

(一)因违法违纪受到责任追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能履行负责人职责的;

(三)中慈联秘书处或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罢免的;

(四)理事会决定免职的;

  副主任委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主任委员商秘书处予以免职。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注销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

(一)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慈联章程行为的;

(二)已经完成或无法继续完成其设立宗旨和使命的;

(三)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讨论决定注销的;

(四)持续一年不开展活动的;

(五)理事会决定注销的。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设立和注销的有关情况,应由中慈联秘书处报送业务主管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中慈联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慈联理事会负责解释。

(经第三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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