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慈善联合会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2025-06-10

中国慈善联合会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相关管理规定,结合中慈联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章  办理程序和报销程序

第三条 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部门主任签署意见、 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出差。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四条 出差人员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写“借款申请单”,列明用款计划,由部门主任签字、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批后方可借款。

第五条 返回后,出差人员必须一周内向部门主任和 分管副秘书长汇报出差情况。并根据需要与同事分享信息,同时将会议通知等出差证明资料交财务部门归档管理。

第六条 凡与出差申请单确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的,需经部门主任签署意见并经分管副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七条 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八条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九条 财务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条 报销票据严格按照 《中国慈善联合财务审批报销管理规定》里的要求执行。经财务审核鉴定属于假发票的,经办人必须更换发票,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在返京后7天内将报销单据递交到财务,及时结清欠款。

第十二条 出差借款,本着“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秘书长特批,对违反规定给予借款造成账务混乱的,追究借款人和各级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报销的审批程序参照《中国慈善联合会财务审批报销管理规定》。

第三章  交通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城际交通工具。各级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会长级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秘书长级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软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乘坐出租车,特殊情况须经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十六条 乘坐飞机的,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七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和通讯费采用包干制,按出差天数计算,市内交通费用每人每天60元,通讯费每人每天20元。出差人员由本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交通费不予报销。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二十条 中慈联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分别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见附表)。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住宿超标时,应说明原因并经秘书长签批,否则超出部分费用自理。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酒店宾馆提供的收费服务项目,由接受服务的个人支付。出差人员住宿期间发生的房间内座机电话费用,计入个人住宿费报销额度,超出额度的费用自理。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采用包干制。除西藏、青海和新疆三地标准为120元/天之外,其他各地标准为100元/天。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如实申报,凭据报销。

第六章  统一安排食宿的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活动,活动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的,活动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通讯费由主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负责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通讯费的,相关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开始执行,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一:

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会长级

秘书长级

部门负责人

其他人员

会长级

秘书长级

部门负责人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38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00







3

河北省

(石家庄)

800

450

350

280







4

山西省

(太原)

800

480

350

280







5

内蒙古

(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280







6

辽宁省

(沈阳)

800

480

350

28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280

7-9月

960

590

420

320

20%

8

吉林省

(长春)

800

450

350

280







9

黑龙江省

(哈尔滨)

800

450

350

280

7-9月

960

540

420

320

2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380







11

江苏省

(南京)

900

490

380

300







12

浙江省

(杭州)

900

500

400

300







13

宁波市

800

450

350

280







14

安徽省

(合肥)

800

460

350

280







15

福建省

(福州)

900

480

380

300







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300







17

江西省

(南昌)

800

470

350

280







18

山东省

(济南)

800

480

380

300







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300

7-9月

960

590

450

350

20%

20

河南省

(郑州)

900

480

380

300







21

湖北省

(武汉)

800

480

350

280







22

湖南省

(长沙)

800

450

350

280







23

广东省

(广州)

900

550

450

350







24

深圳市

900

550

450

350







25

广 西

(南宁)

800

470

350

280







26

海南省

(海口)

800

500

350

280

11-2月

1040

650

450

350

30%

27

重庆市

800

480

370

300







28

四川省

(成都)

900

470

370

300







29

贵州省

(贵阳)

800

470

370

300







30

云南省

(昆明)

900

480

380

300







31

西 藏

(拉萨)

800

500

350

280

6-9月

1200

750

530

400

50%

32

陕西省

(西安)

800

460

350

280







33

甘肃省

(兰州)

800

470

350

280







34

青海省

(西宁)

800

500

350

280

6-9月

1200

750

530

400

50%

35

宁 夏

(银川)

800

470

350

280







36

新 疆

(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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