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干货丨谢琼:无规不成方圆,看慈善法如何打造立体型监管体系

2016-04-15

我国的慈善事业已经进入发展的关键时期,若缺乏有效的监管,慈善活动将暴露在风险之中。4月12日,中慈联慈善法系列培训请来了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管理研究院、社会学院研究员谢琼,详尽解读慈善法打造的立体监管体系,助力学员深入了解慈善法的核心要义。我们整理了课程精华,求知若渴的同学有需自取,拿好不谢。

慈善活动应参考优胜劣汰制,政府还需介入吗?

市场不是万能的,无法解决公共物品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需要政府去矫正、弥补其失灵现象,而政府也存在浪费资源或干预措施不恰当等失灵现象。社会组织对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作用很大,但由于其在能力、资金、专业技能等方面的不足,也不能发挥很好的作用。另一方面,服务提供者虽然和慈善组织签订了协议,但出于自身的利益或者其他目的,不顾及协议约束,也会出现契约失灵现象。失灵具有传递性,契约失灵可能会导致组织失灵,继而引发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因此需要各方进行相互监督、相互弥补。

我国的慈善事业正处于从传统慈善到现代慈善的转型过程中,传统慈善的约束方式日渐示微,现代慈善的约束方式尚未完善,行业自律也不够完备,无法提供科学的监督或者评估。慈善服务成为现代慈善的重点,但目前对于慈善服务方面的规范还是一片空白。另外,传统慈善一直是重准入,缺乏过程监管,跨进门来就万事大吉了,因此出现了很多问题。因此,慈善法出台后,各个环节、各个主体的监督都应跟上,在自我约束的基础上相互监督。

慈善法大力扶持行业组织的发展

行业组织对慈善组织的发展非常关键,慈善法大力扶持行业组织的发展,赋予了行业组织一定的权利,其中至少有四条涉及行业组织。第十九条明确了行业组织的职责,即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第九十六条规定,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第六十三条规定,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以上条款赋予了行业组织制定慈善服务的行业标准的职责,如果有国家标准,遵从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首当其冲。

第九十七条提到,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在发现一些不良现象的时候,都有权利向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投诉、举报,这一点又赋予了行业组织接受投诉和举报的权利。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慈善行业组织的地位,赋予其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与标准的职能是必要的,应当采取综合性行业组织与分领域行业组织并存的格局,即法律允许慈善组织自由参与组成行业组织,既可以是综合性的行业组织,如中国慈善联合会,也可以是某一慈善领域的行业组织,如联合劝募组织、扶贫行业组织、助残行业组织等。

非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也需要监管

慈善法绝不仅仅是慈善组织法,慈善法监管慈善组织也同样监管慈善活动。举一个经典的例子,美国的棺材店老板推出了一个活动,现在预定棺材,如果消费者在未来的三年或五年内去世,棺材可以打折,棺材店老板认为这只是一个商业活动,没有涉及到保险问题,而保险官认为这是在向客户推售死亡保险,这种行为本质上是一保险,所以按照保险法对他进行监管。

还有“假和尚、真和尚”的例子,我们常常碰到一些假的宗教人士,谁来监管他们的行为?宗教局说我们管不了,我们只能管宗教人士,假的宗教人士我们没法管。那宗教局实际上该不该管呢?该管。虽然他是非宗教人士,但他也从事了宗教活动,如果没人监管,慢慢地就会影响人们对宗教的认识。放在慈善领域也一样,如果是非慈善组织做的慈善活动,要不要去管呢?肯定要管,这是肃清慈善事业发展环境的一个做法。前段时间民政部公布了200多家山寨社会组织名单,这也是规范慈善活动的做法。


问答

学员:遇到恶意举报,如何处理?

谢琼:恶意举报且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也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有人捐一毛钱、五毛钱,就要求慈善组织公开所有的资料,这种做法我们是不太主张的。如果后果严重,要依据法律去制裁;后果比较轻微的,可以通过其他手段进行调解或者劝解等。

学员:怎么看微信朋友圈募捐?

谢琼:朋友圈本来是一个相对比较私密的圈子,但是经过若干次转发以后,圈子就很大了,甚至可以说就是公开的范围,我们也在讨论这个问题到底要不要监管?得出来结论是,慈善法出台以后,国务院相关部门要出台细则,看这个细则中是否会涉及到这一点,如果对这个问题做出了一个详尽的规定,就得依照细则走,如果对这点没有做出规定或者回避了,那么前提就认定了朋友圈是一个相对来说比较私密的圈子,属于私益性质,信息的真实性只能靠我们自己去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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