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积极推进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

2014-02-20

为认真贯彻十二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有关精神,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创新,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湖北省民政厅于2014年2月12日制定下发《关于对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鄂民政函[2014]50号),《通知》规定自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工作。

《通知》对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同时根据湖北实际,将异地商会纳入直接登记的范畴。除上述四类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仍按双重管理体制的要求执行。

《通知》明确了直接登记的流程、有关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通知》规定社会组织申请直接登记,均应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公益慈善类和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名称可以加字号。社团发起人为单位的,必须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主要业务属于拟成立社团业务范围内的组织。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是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本领域、本地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权威性和凝聚力的本地户籍居民。异地商会的发起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为该异地商会冠名地户籍居民。名称核定后即按照法定的登记条件和程序申请登记,各项材料均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审查,不再需要主管单位(部门)的审查同意。

《通知》就做好直接登记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即;加强组织领导、搞好服务管理、做好工作衔接。《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以承担起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