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31
为贯彻落实慈善法,为社会公众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提供法制保障,民政部26日就《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意见稿不再区分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成立满两年后将可以依法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记者从民政部获悉,自《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施行以来,我国基金会发展迅速。截至2015年底,基金会数量达4719个,净资产总额由2005年的100多亿元增长到1100多亿元。
意见稿明确,成立基金会一般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将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权限由部、省两级拓展为部、省、市、县四级。
为加强信息公开,意见稿要求,基金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发布。同时,还建立了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保障社会公众、捐赠人和受益人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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