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央要有专项资金扶持社会组织

2014-06-09

“广东每年能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社会组织仅占全省社会组织总量的1%,建议中央财政设立扶持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给予地方一定的支持。”6月4日,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就“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来穗进行专题调研,在广东省政协举办的专题座谈会上,与会代表指出,必须要坚持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和“规范管理”两手抓。

委员:有社会组织借机敛财需加强管理

据广东省民政厅提供数据,截至2013年12月底,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共41317个,其中社会团体19000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1883个,基金会434个。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汉生堂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嘉音提出,目前社会上出现了无良社会组织打着某些旗号大肆敛财的行为。她举例称曾收到了某社会组织的电话,邀请其参加某颁奖晚会,并颁发给企业一个“诚信企业”奖,但必须要交赞助费……李嘉音认为针对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必须提上日程。

对此,与会的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刘平波建议,尽快修订出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除特别规定、特殊行业外,所有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推进社会组织的民间化和自主性。同时,明确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完善监督、处罚规定,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省财厅:建议中央能给与专项资金扶持

此外,刘平波还建议出台社会组织依法参政议政的政策,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设定一定名额给社会组织,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照代表(委员)名额、条件和程序组织推荐。

与会的广东省财政厅有关代表则指出,虽然广东已经出台财政扶持社会组织的政策,但受财政支出保障压力大、人均支出水平偏低等因素制约,每年能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社会组织约占全省社会组织总量的1%,建议中央财政设立扶持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给予地方一定的支持。

此外,他还建议国家层面进一步出台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税收法规文件,加大社会组织税收优惠力度,建议国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性事项免税目录》,对社会组织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收入中属于公益性事项目录范围的,给予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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