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中国慈善联合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工作规则

(2025年7月8日成立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团体标准在慈善领域的引领支撑作用,规范中国慈善联合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慈联标委会)的运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国慈善联合会章程》《中国慈善联合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中国慈善联合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慈联标委会是中国慈善联合会(以下简称中慈联)组建的专业委员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负责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实施推广,研究分析团体标准实施情况,承担中慈联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主要工作任务包括:

(一)开展慈善标准化发展战略研究,提出中慈联标准化工作发展方向、对策和建议,制定中慈联标委会工作制度;

(二)负责编制和修订中慈联标准化工作体系,提出团体标准的制修订计划;

(三)组织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发布;

(四)组织团体标准实施推广,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

(五)评估、研究并通报团体标准的实施应用情况、政府部门采信情况、国际国外采信情况;

(六)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化、民政标准化等相关工作,开展标准化学术研究、技术交流活动;

(七)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八)积极推进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基于团体标准开展评估分析、认证认可、监督检验,提供有关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积极推动相关信息化、数字化建设;

(十)完成业务管理部门、中慈联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三条 中慈联标委会应当遵循发展需要原则,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委  员

第四条 中慈联标委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慈联会员;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三)熟悉慈善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慈善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慈善标准化活动;

(五)身体健康,能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委员来自相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分别代表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不少于25人。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同一单位任职的委员不超过3名。

第六条 中慈联标委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经公开征集、遴选后,予以公示。中慈联标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委员进行调整。调整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每次调整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5。

第七条 委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和标准化建设工作建议;

(二)参加团体标准的制修订、技术审查和复审;

(三)参加中慈联标委会的工作会议和相关培训;

(四)开展团体标准实施指导,反馈实施情况;

(五)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化工作;

(六)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七)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总干事、副总干事及秘书处的年度工作;

(八)监督中慈联标委会经费预决算和重大支出;

(九)承担中慈联标委会分派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委员应当积极参加中慈联标委会的各项活动,及时完成分派的工作任务。委员应当自行约束在会议、培训、互联网等公开场所的言行,不得损害中慈联标委会的整体利益,不得发布要求保密的文件资料。对不履行职责,无故缺席标委会活动2次以上,或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应当予以调整。

第九条 中慈联标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7人。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第十条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四)熟悉中慈联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五)能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由中慈联秘书处提名,经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连任不超过2届。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与中慈联秘书处商议提名,经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卸任、免职的情形:

(一)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二)因健康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超过1年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或因违法违纪等原因应当免职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卸任或免职的情况。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负责中慈联标委会的全面工作,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重要文件,主持召开主任委员会议。副主任委员可受托签发标准报批文件等重要文件。

主任委员应当指导中慈联标委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通过秘书处就标委会的重大事项向中慈联理事会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通报,举行的重要活动、会议和对外作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意思表示应事先报中慈联秘书处批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中慈联标委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全体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中慈联标委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基本工作制度及标准化工作体系;

(二)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财务预算和报告;

(三)选举、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总干事、副总干事;

(四)应由全体委员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半数以上副主任委员或1/3以上委员的提议,召开临时全体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场委员或授权代表半数以上表决赞成,方能通过。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应当至少提前3日请假并书面委托代表参会。被委托人只能代表一位委员。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总干事组成,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或授权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须有2/3以上成员参加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委员、指导秘书处执行全体委员会议决议;

(二)提名委员,批准顾问和观察成员;

(三)组织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财务预算和报告;

(四)批准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标准化建设计划;

(五)批准活动经费的筹集、使用计划;

(六)审议团体标准的报批文件;

(七)通报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采信情况;

(八)应当由主任委员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中慈联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由中慈联内设的标准管理协调部门承担职能。秘书处负责中慈联标委会的日常工作。中慈联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秘书处的工作应当纳入中慈联的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中慈联标委会秘书处设总干事1人,秘书若干。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总干事,副总干事不超过5名。总干事和副总干事为中慈联标委会委员。

第二十条 总干事和副总干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领域技术专家,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总干事由中慈联秘书处聘任,为专职人员,经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副总干事协助总干事开展工作,由主任委员与中慈联秘书处商议提名,经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中慈联标委会可聘任顾问,顾问应当为慈善标准化领域的专家、学者。顾问由主任委员与中慈联秘书处商议提名,经主任委员会议批准,报中慈联聘任。顾问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中慈联标委会设观察员。观察员由标准化活动的相关方提出申请、推荐代表,经主任委员会议批准,观察期限不超过2年。观察员作为代表,有权获得中慈联标委会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列席有关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观察员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中慈联标委会可与相关标准化组织互派联络员,负责沟通联络。

第四章 办公场所与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慈联为中慈联标委会提供办公条件,根据工作需要预留工位和办公设备。

第二十六条 中慈联标委会不设独立财务账号,由中慈联财务部门设立单独账目,按中慈联相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活动经费遵循专款专用原则筹集与开支。

第二十七条 活动经费的筹集方式如下:

(一)主任委员和总干事所在单位提供运行保障经费;

(二)业务管理部门拨付标准研制费用;

(三)开展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的收入;

(四)慈善组织等对标准化工作的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日常工作经费,如行政办公开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符合有关规定的支出、工作会议等委员服务;

(二)进行团体标准制修订、组织标准实施推广,开展相关研究与活动所需的项目经费;

(三)其他符合规定的活动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指定机构审核、中慈联标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于2025年7月8日生效施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修改权和解释权归中慈联标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