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慈善工作委员会

中国慈善联合会数字慈善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慈善事业与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推动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服务平台和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行业自律,促进数字慈善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国慈善联合会章程》及《中国慈善联合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数字慈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中国慈善联合会(以下简称“中慈联”)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批准设立,是中慈联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遵守《中国慈善联合会章程》和《中国慈善联合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在中慈联理事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促进数字技术在慈善领域的应用创新,推动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服务平台和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行业自律,构建透明、高效、可持续的互联网公益生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参与政策制订。参与数字慈善领域政策法规制定,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二)开展行业研究与国际交流。开展数字慈善领域的理论实践研究,搭建国际交流平台,为行业提供咨询服务,促进国内外经验互鉴与标准衔接;

(三)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并实施自律规范、标准及指引,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秩序;

(四)信息共享与协作。搭建行业信息互通平台,促进成员间经验交流、信息共享和技术协作;

(五)能力建设与培训。开展专业培训活动,提升平台从业人员专业能力与风控水平,推广优秀实践案例与创新模式;

(六)技术应用与创新。探索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慈善领域的应用,推动数字化赋能社会组织;

(七)公众教育与宣传。普及数字慈善知识,倡导理性捐赠,推广优秀案例,提升社会公众对数字慈善的认知度与信任度。

第三章  委员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委员为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主要以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营单位或其负责人、专家学者、互联网企业、科技公司等。

第六条  申请加入委员会的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慈联章程,遵守本工作规则;

(二)有推动数字慈善工作的意愿和能力;

(三)在数字慈善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第七条  首批委员由数字慈善工作委员会筹备组推荐产生。委员会成立后,新加入的委员,应由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推荐,并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委员会审核并报中慈联秘书处备案后正式成为委员。

第八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成为中国慈善联合会会员,享受相应的会员权利;

(二)有权请求本委员会对其与数字慈善工作有关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和帮助;

(三)优先参加本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享用本委员会的信息、咨询、培训和其它服务;

(四)委员有权向委员会提交与数字慈善相关的政策建议、行业标准或活动方案,委员会应在合理时间内予以审议并反馈;

(五)委员可优先获得委员会提供的资源对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合作、资金支持、专家咨询等;

(六)对本委员会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七)有退会的自由。

第九条  委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工作规则,执行本委员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

(三) 委员应定期向委员会提交所在单位或领域的数字慈善实践案例、数据报告或研究成果,促进信息互通;

(四)委员需签署自律承诺书,确保其运营的平台或参与的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委员会制定的行业标准;

(五)发现行业重大风险或违规行为时,委员有义务及时向委员会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六)委员每年应至少参与两次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如培训、调研、公众宣传等);

(七)接受委员会的监督,完成委员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委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办公室。委员不履行义务或一年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对违

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委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由中慈联秘书处提名,经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报中慈联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中慈联秘书处共同提名,经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批准,应予以免职:

(一)因违法违纪受到责任追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能履行负责人职责的;

(三)中慈联秘书处或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罢免的;

(四)理事会决定免职的。

副主任委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主任委员商秘书处予以免职。

第十三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各项业务的具体执行。办公室设总干事一名,副总干事和干事若干名。总干事由中慈联秘书处选聘;副总干事由主任委员提名,经主任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委员会聘任;干事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联络人,由各委员推荐提名,经主任委员会议表决后由委员会聘任。

第十四条 委员会下设顾问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学者、资深从业人员和外部非委员等担任顾问。

(一)顾问小组的具体职责为:

1. 为委员会提供专业建议和智力支持;

2. 对委员会重大事项提供独立、客观的第三方意见;

3. 协助委员会推动数字慈善创新,促进跨界合作;

4. 接受委员会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二)顾问的提名与表决:

1. 顾问人选由以下方式提名:

-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提名;

-中慈联秘书处推荐;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推荐。

2. 顾问的聘任须经主任委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并报中慈联秘书处备案;

(三)顾问的权利与义务:

1. 顾问有权获取委员会相关工作报告、行业数据及研究资料(涉密信息除外);

2. 顾问应遵守委员会工作规则,不得以顾问名义从事与委员会宗旨相悖的活动;

3. 顾问需每年至少参与一次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或专题研讨,并提供书面建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委员会内部最高议事机构为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需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负责审议委员会的如下重大事项:

1. 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2. 选举或罢免负责人并向理事会报批;

3.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4. 提出解散建议;

5. 决定委员的吸收和除名;

6.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二)主任委员会议为委员会的日常议事机构,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参加,在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履行相应职责。

主任委员会议的具体职责为:

1. 执行全体委员会议的决议;

2. 决定委员的吸收和除名;

3. 任免委员会副总干事;

4. 领导协调委员开展工作;

5. 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主任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总干事、副总干事列席会议,必要时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订工作计划,组织委员会各种会议,并负责落实和执行委员会决议。办公室定期向各委员通报工作进展,向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委员进行工作汇报,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秘书处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委员在审议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事项时,应予回避。

第五章  办公场所与经费

第十七条  委员会办公室,可设在中慈联秘书处,亦可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供。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资金(包括机构运作费用、人员办公成本、项目开支费用等)筹集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专项社会捐赠;

(二)政府购买服务;

(三)专项服务收费;

(四)中慈联的经费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资金用途

(一)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经费。如行政办公开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符合有关规定的支出、为委员开展服务的工作经费等;

(二)委员会召开会议,开展活动、项目等所需的支出;

(三)相关研究费用;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委员会的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中慈联财务制度,单立会计科目,确保专款专用。

办公室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提出经费使用建议,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经全体会议或主任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按计划执行;在每年1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财务支出情况说明并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经全体会议或主任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经2025年7月8日全体委员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属本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