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慈善联合会举办《慈善法(草案)》专题研讨会

2015-11-19

 

中国慈善联合会召开《慈善法(草案)》专题研讨会

 

《慈善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后,正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慈善联合会于11月19日下午召开了《慈善法(草案)》专题研讨会,对“草案”相关内容展开了讨论,将形成专业意见提交相关部门,推动慈善法进一步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靳东升,中国人民大学非营利组织研究所所长、教授康晓光,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何文炯,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金锦萍、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王涌,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共管理系副主任、教授杨思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栗燕杰,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马剑银等专家学者与中华慈善总会副秘书长张心国,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黄浩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秦国英,中国扶贫基金会副秘书长陈红涛,老牛基金会法律事务部部长程会田,北京亿方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陆景锴,中国专业志愿服务联益会轮值主席彭艳等慈善组织负责人及新闻媒体代表出席活动。

研讨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中慈联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主持。会议针对慈善组织的定义、法人地位、分类与认定标准,《慈善法》能否禁止个人公开募捐,个人自救的公募是否属于慈善募捐,《慈善法》对慈善财产是否应专章规定,草案“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是否可行,《慈善法》如何保障慈善信托落地,《慈善法》对混合型信托的规定是否应加强,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信息披露范围,及机构的年报和年检制度等多个问题进行了研讨。

全国人大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认为,对于慈善组织的管理应该把握几个关口,一是登记注册的关口;二是资格认定的关口;三是税收减免的关口;四是日常监督的关口。他表示要尽可能让《慈善法》中的内容具有可操作性,使得这部法律助力慈善事业发展,成为激活慈善信托落地的一项保障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靳东升表示,法律是一个体系,不同的法律分工各有不同。《慈善法》的立法思想是涵盖与慈善活动、慈善组织相关的内容,而一些基本的概念需要其他的法律来规定。《慈善法》应算母法,以此为据方可制定后续相关税收政策等等。

中国人民大学非营利组织研究所所长、教授康晓光认为,慈善服务应该可以收取费用,收获经济收益。他强烈呼吁《慈善法》不要禁止个人直接进行募捐,因为个人在遇到困难的时候,有向社会呼救以获取捐助的权利,还建议明确禁止个人为公益目的公开募集,但不影响个人为私益公开募集的权利。

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何文炯建议,非专业的慈善组织也应该在《慈善法》里有所体现,整个慈善事业是一个大慈善的概念,人人都可以参与到慈善中来,宗教组织参与慈善活动也应该有所提及。他还表示,有必要降低全社会参与慈善活动的成本,这将涉及到整个公益慈善体系的运营成本,尤其是慈善组织举办慈善活动的成本,具体措施应在法案中作出规定。他还表示自己很赞成年检制改为年报制,从监管机制转化为运营机制,简化了程序并促进了行业透明和自律。关于信息公开,何文炯认为除披露“慈善组织的钱从哪里来”,还应该披露“钱到哪里去”,后者更为重要。

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金锦萍建议允许慈善组织从事经营性活动,经营性活动包括从事财产投资性的活动,应明确慈善组织从事经营性活动的限制,明确资产配置比例及操作规定,建立慈善资产保障的防火墙。她还建议重点完善网络募捐方面的规定,网络募捐本身是公募方式,只要具备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就应该可以用网络募捐,第二十八条的第二款中,网络募捐要分成区一级、省一级等不太符合互联网的特点和规律,建议删除。

中华慈善总会副秘书长张心国认为,法律应做到明确原则和界定权利、义务,更多细节可用后续的具体的办法去规范,草案有些方面的条款过多,建议简化删减。他还重点提出了对慈善组织投资方面的建议,认为第十八条关于投资的规定很难执行,因为通过购买合法的金融机构发行的有风险控制机制的、短期的非股票型的理财产品,是大部分慈善组织的日常理财渠道,而短期理财产品很难通过五年一次或两年一次召开的会员大会、理事会决策,建议第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为,“进行风险较大的、重大的直接投资项目,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2/3以上人员同意。”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秦国英建议,对各类慈善组织的公募资格采取开放态度,有利于各种形式的慈善组织公平竞争,提高其专业能力和竞争力;她还表示应增加条款给予慈善事业从业人员合理薪酬和社会保障;另外,她还对慈善组织的年检工作提出建议,希望政府部门能够规定回复时限,方便慈善组织处理后续事务。

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黄浩明认为,该慈善法草案是目前看到比较系统和完善的版本,在三个方面有很大的进步:第一,明确了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的管理职能;第二,提出了人人可慈善的概念;第三,从过去的“行政管理”走向了“过程管理”,慈善监督工作从组织自律到行业制约,最后实现政府监督。

中慈联作为全国性、联合性、枢纽型机构,代表慈善行业为重大法律制定和重要政策出台建言献策。主动参与慈善事业立法,与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联合举办了十余次“慈善事业立法关键议题”研讨会,形成了系列专题研究报告;又通过座谈研讨、书面征集、面对面访谈等形式向会员和行业征求意见,向全国人大内司委提交了包括24类56条立法建议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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