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12
9月18日,中国慈善联合会和首都公益慈善联合会共同举办了主题为“解读《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沙龙活动。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福清、秘书长助理陈冬青出席沙龙,70名慈善行业从业人员参加了本次活动。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处长马昕
沙龙邀请了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作专题解读。分别从“起草背景”、“三个基本认识”,“信息公开的目的和原则”,“信息公开的渠道”,“信息公开的内容”、“信息公开的监管”等方面进行详细讲解。
马昕讲到,信息公开是慈善组织的基本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作出了专章规定,为了贯彻落实《慈善法》这些规定,所以民政部制定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本《办法》共26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信息公开的目的和原则、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渠道、明确信息公开的监管措施。
随后,马昕还特别讲解了一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重点,以及慈善组织财产活动和公开募捐的信息公开,而且强调了财产活动的监管是对慈善组织监管的重中之中。
关于公开募捐活动信息公开,《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在民政部统一提供的信息平台“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有关情况,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开:募捐款物情况、已使用的募得款物用途、尚未使用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慈善信托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等交易行为情况的30日内,应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等。
马昕提到,除以上信息外还应当公布的信息包括:慈善组织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按年度公开在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等信息。随后对对信息公开内容的要求及监管内容作出简要介绍。
最后,马昕对学员提出“项目筹款发生在线下,并没有在指定平台筹款是否需要备案及进行信息公开?”、“慈善组织与慈善信托对接后的信息公开有哪些具体要求?”等问题一一进行了解答。
今年6月至12月间,中国慈善联合会与首都公益慈善联合会计划共同开展“善客沙龙—慈善伙伴计划”项目,举办9期不同主题的沙龙活动。
本次活动是第六期,接下来还将有三期不同主题进行分享,欢迎大家踊跃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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