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7
导言
随着我国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规范性、透明度成为政策方、实务层、社会面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2023年至2025年间,针对上位法《慈善法》及其配套的部门规章发生了并正在发生着一系列的修订工作,尤其是2024年9月5日正式生效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规”),对公开募捐活动提出了更高要求。
本文基于对政策的解读,结合五十余家公益组织的行业调研数据,尝试梳理出新规实施对公开募捐实务开展在合作关系中产生的影响,帮助关切者理解当下部分困境的底层逻辑进而做出更理性的判断和选择。文章旨在帮助从业者理解政策环境,整合各方经验、为公益组织提供一些可落地的操作建议;更希望促进政策方与实务层的对话和理解,促进公募方和合作方之间的彼此看见和对新阶段下合作关系的重塑,最终助力慈善组织找到适合自身的合规与发展平衡之道。
一、政策解析:新规的核心要求解析
1. 新规的核心要点
理解新规对“合作募捐”所产生的影响,首先要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作为一个系统去看待,而不能单一、片面地只着眼于公募方与合作方的关系问题;更应该将其作为一套“部门规章”去理解,即其所涉条款必定包含管理对象、内涵、具体要求、罚则以及其他对上位法的必要回应。
(1)新规明确了合作募捐的内涵、责任主体及其责任范畴
明确在合作募捐中“公募方”为责任主体,包含以下责任或义务:
合作方评估义务:对合作方进行信用、资质、与受益人关系等全面评估,并签订权责清晰的协议;
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公开募捐活动名称、募捐目的、合作起止时间、公开募捐方式、募得款物管理使用计划、合作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方式等。解除合作协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确认。
对募捐所得的管理: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
指导和监督: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结合《慈善法》相关条款,上述内容进一步强化了公募方在涉及“合作募捐”时需要承担的主体责任,细化了合作流程中全链路的责任要点、具体要求,增加了合作募捐的准入门槛与管理成本。而就当前的政策文本来看,暂未对合作方违规行为做进一步识别,公募方对合作方的管理完全依赖二者的合同契约关系,合作方的专业、伦理和合规等水平如何,缺乏外部监督管理的辅助手段——针对合作方在公开募捐合作关系中的责任与表现评估,是否应建立政策层面的规范管理、或行业层面的统一评估,尚有值得讨论的空间。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基于慈善目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方信用信息及社会评价情况,实现募捐目的的专业资质能力情况,与受益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等。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与合作方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公开募捐活动名称、募捐目的、合作起止时间、公开募捐方式、募得款物管理使用计划、合作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方式等。解除合作协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确认。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采取培训、督导、评估、审计等方式。
合作方应当配合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2)新规对公开募捐方案的制定工作、募得款物的管理和使用等提出了全链路要求
就公开募捐方案所包括内容及填报要求、决策水平、内控管理、监管备案等方面明确具体要求,不仅是合作募捐、针对公募方自有项目的募捐方案备案要求均一视同仁:
填报要求更精细:除明确募捐方案包括内容外,将一共9个方面的填报要求明确写进管理办法中,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募方工作精细度、完善程度均提出具体且明确的要求。
决策层级显著升级: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按照本组织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形成经法定代表人同意的决策文件,对公开募捐工作的决策水平、法定代表人责任范围均进行了显著升级。
内控规范更细: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做好详细的款物签收或者服务记录台账,妥善保管相关凭证资料,方便有关部门和捐赠人查阅。
就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的管理与使用,加强了监管机制、明确了相关使用原则,延伸了对公开募捐管理范围的边界:
明确对募得款物变更用途的监管要求:除应当召开理事会审议、报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向社会公示外,还应当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促使公募方在确定募捐方案(合作意向)时更加审慎评估项目实施与开展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加强对募得款物进行使用的原则:尤其强调了使用善款进行采购、发放、分配时的原则和要求,促使公募方对合作募捐在内的项目追踪链路延长至面向受益终端的工作方法和管理维度上。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第十条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
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预期募集款物数额、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募捐方案应当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
募捐方案填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捐目的符合本组织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公开募捐活动的名称应当与支持的慈善项目相关;
(二)公开募捐活动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公开募捐活动的负责人是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使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五)预期募集款物数额与本组织管理服务能力、善款管理水平、项目执行方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受益人范围、预期数量和确定方式,且受益人不得为特定个人;
(七)募得款物用途符合受益人的需要,并制定募得款物使用计划;
(八)募捐成本遵循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不得向受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等转嫁募捐成本;
(九)剩余财产应当全部用于本组织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按照本组织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形成经法定代表人同意的决策文件;应当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做好详细的款物签收或者服务记录台账,妥善保管相关凭证资料,方便有关部门和捐赠人查阅。
第二十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加强对募得款物的管理和使用。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募得款物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募得款物用于采购物资、服务或者发放物资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涉及采购物资和服务的,有关物资和服务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公允价值;涉及发放物资的,应当确保采购、配送、签收等环节合法、合规、安全、有效。
(3)新规明确了公募方报送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及备案形式的要求
其中包括公募方自有募捐方案并专款涉及对合作募捐活动的备案要求:
募捐备案时效性:慈善组织需在开展募捐活动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募捐备案唯一性:要求每一项公开募捐活动均应单独备案,不得用同一个募捐备案编号开展多项公开募捐活动,不得合并备案。这就防止了过去在一个大项目备案下无法对一批备案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独立识别、评价和监管的漏洞。
明确合作募捐必备手续:对公开募捐涉及合作募捐的还应当提供对合作方的评估报告和合作协议。
关注异地募捐必要性:针对《慈善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二)项的公开募捐方式中确有必要异地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向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这就对行业内普遍存在的异地合作募捐需求,尤其当合作方于其所在地开展针对该合作募捐方案的线下宣传、街头义卖等带有一定劝募性质的行动,提高了准入门槛。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将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募捐方案报送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涉及合作募捐的,还应当提供对合作方的评估报告和合作协议。合作方为个人的,应当提供其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
材料齐备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十日内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及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五日内补齐或者撤回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的每一项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单独备案,不得合并备案,不得用同一个募捐备案编号开展多项公开募捐活动。
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募捐方案及补正事项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十三条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此外,结合《慈善法》相关规定,未按照相关办法开展公开募捐,涉及到的罚责是越发严厉、具体,从针对组织的处罚到针对机构管理人员要承担的责任,在《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都有明确规定,涉及吊销机构登记证书、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担任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等处罚——罚则力度、针对性和影响程度更为具体和严厉。
2. 新规升级的动因与深层根源
新规“针对合作募捐中有的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未切实履行对合作方的监管职责等问题”[1],对合作公开募捐进行了更明确的管理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善款募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应当细化募捐合作协议内容,通过评估、审计等手段加强对募捐合作方行为的监督等”[2]。
新规呈现出政策监管水平的大幅提升,其深层动因与行业风险事件频发和所造成的社会面恶劣影响紧密相关,除此以外也深受更广泛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的影响,包括且不限于:
新时代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完备的法规政策体系、健全的慈善监管体系和良好的慈善事业发展社会环境。坚持安全发展并重,全方位加强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着力提升慈善行业公信力。
党建引领下基层社会治理结构正在发生变化:当前,我国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尤其是新兴领域迅速发展,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大量涌现,新就业群体规模持续扩大,社会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中央社工部的成立,对基层治理水平更是提出了新的要求。
诈骗乱像促使募捐规范监管的升级:2024年12月18日,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司联合发布风险提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隐蔽性强等特点,以“捐赠返现”、“捐赠返利”、“配捐”、“投流”、“公益理财”等名义实施诈骗,严重损害了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和慈善事业的形象。这也对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的自身行为、能力、水平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规范要求,对于合法合规专业的合作募捐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实务操作中的核心挑战
基于面向50余家伙伴的行业调研,我们识别了新规实施后实务工作中从业者和各方所面临的一些核心挑战。值得指出的是,以下信息主要基于2024年底至2025年初的信息收集,我们的追踪发现其中部分组织的合作募捐开展状态亦已更新,但仍有不少机构持续存在不同程度的挑战。这一过程中的核心挑战主要集中在:
1. 备案流程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
高频重新备案:90%的受访机构需重新备案,其中过半机构是由于“一备案号挂多项目”,符合上述政策解读中对“募捐备案唯一性”的识别;
材料补充难题:57%的机构由于异地备案等原因需补充额外手续(如合作方主管单位批复),但因无获取相关材料的经验而感到困难,符合上述政策解读中对“关注异地募捐必要性”的识别;
政策认知盲区:40%的机构反映所在地备案流程不清晰,缺乏透明指引。新规第二十五条规定“ 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样式、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指引,由民政部统一制定。”据了解,该项工作正在不同程度推进中,部分地方民政干部也在关注并推动本地指引与行业的共建。
2. 合作募捐成本提升引发生态合作关系剧变
公募方管理责任加剧:政策明确了公募机构在合作募捐中承担评估、内部合规、指导监督等责任。在政策与实践的磨合期,公募方因压力陡增难免加剧对合作募捐投入的评估难度,作为责任主体,部分机构开始调整行业合作策略、优化内部管理成本和绩效、降低组织外部合作风险。
合作募捐隐性成本明朗化:针对合作募捐备案流程中存在的大量沟通协调工作、协议谈判周期、合规培训、审计等过程性环节,将明确增加双方更多人力资源和组织精力的投入。寻求合作式公开募捐是否依然是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扩大其筹款来源、提升财务水平的优选,需要更加审慎。
3. 行业支持体系薄弱加深困境
信息不对称:在上一个周期的互联网公开募捐发展过程中,善款从募捐走向执行、再到反馈和捐赠人服务等闭环,合作的信息链路需要跨越“平台——公募方——枢纽机构——合作方”等多层流转(其中枢纽机构非必要环节)部分公募方与一线组织缺乏有效的沟通,以致项目合作中出现不透明和无助的局面;
能力断层:多数机构缺乏专业法务与合规团队,难以及时应对政策变化。
4. 政策执行的地方差异不利于实务开展
备案效能的差异:自新规实施以来,陆续听闻上海、深圳等地民政部门积极探索“友好备案”高效流程(如简化异地募捐方案备案的自证手续),而部分地区仍存在“材料反复补交、备案变审批、周期漫长”等问题;
合作方主体与议题差异:部分地区明确要求合作方必须为慈善组织,而以企业发起的基金会、或工商形式注册的主体则备案较为困难。此外,大病救助等议题受公信力舆情事件影响,普遍面临更高的公募方评估“门槛”。
新规生效实施以来,部分困境已经在多方努力下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合力解决,但行业普遍水平仍然需要生态多方的共同关注:进一步识别其背后的复杂成因,判断在政策方和实务层之间、公募方与合作方之间还存在哪些制约行业繁荣的隔阂(包括缺乏标准化的备案指引、欠缺对先进合作模式的创新探索),以及促进解决隔阂的责任主体都有哪些、如何推动他们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对合作方应对策略的实操性建议
1. 备案筹备期:精细化准备与风险预案
适用于:基于对环境的进一步理解和组织的自身认知,仍需要寻求合作募捐之路的伙伴。
合作材料标准化:提前整理年度预决算、审计报告、项目申请书及募捐合作方案、合作协议等核心文件,注重“佐证力”(如附加年检年审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历史荣誉等),优化项目设计和募捐方案有效性;
动态跟进机制:设专人对接公募方对口部门,精准对接到人,实时追踪备案进度;
Plan B设计:同步接触2-3家公募方,避免单一公募方突发退出导致合作停摆、影响机构资金可持续。
2. 受阻机构的破局路径
适用于:明确已无法与原公募方继续合作,并暂时未获得其他可替代公募方支持的伙伴。
回归属地化合作:优先链接本地公募方资源,审慎权衡彼此合作条件,降低异地备案风险;
多元化筹款:积极发展定向募捐、企业定向捐赠、服务收费等资金来源模式;
议题联合突围:对确实不符合当下公开募捐管理水准和能力要求的伙伴,可尝试通过一家或多家枢纽机构广泛联合公益的方式,通过更有能力的枢纽机构寻找公募方,或共建资金池、申请资助方合作,持续实现在同一议题或项目模式下的公益使命。
3. 有条件机构的转型方向
适用于:有能力、有条件转型自主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或通过其他主体类型延续社会价值的伙伴。
升级为公募组织:新规放宽了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要求,即“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一年的社会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可认真研读具体资格规定,积极与登记所在地民政部门了解具体要求,认真评估机构筹资战略与资源格局,在通过等级评估、年报年审和内部优化整改等工作后有序推动组织转型;
探索社会企业等创新模式:通过商业服务反哺公益,有创新能力和资源的机构,可开设文创品牌、服务增收等方式,考虑以社会企业等多样化形式进行组织转型,更换赛道继续行美善之事。
4. 政社联动与行业自律
适用于:关心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府制定方及有关部门,行业枢纽机构、支持性组织,以及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长期资助方、资源方、建设者。
构建地方经验样板:有为的公募方或行业组织,宜积极与各级民政部门合作,协助梳理、总结可复制的合作募捐指引、推动备案流程优化方案;
完善合作募捐责任:新规明确了公募方作为责任主体相关管理规定和罚责,宜进一步倡导并研究在合作募捐中合作方的责任与义务,推动合作关系中的对等性,避免公募方迫于责任压力而“躺平”,导致行业资源进一步紧缩,不利于慈善事业的繁荣发展。
持续开展行业自律:通过行业协会、专业支持性组织的工作,积极提升慈善组织及其从业者自律水平;推动行业制定针对合作募捐的有效评估标准。
四、行业支持与未来展望
1. 当下回应措施
多元信息共享平台:借助行业平台等渠道发布平台资源、行业资助、联合行动及合作募捐咨讯,降低一线伙伴信息搜寻和资源获取的成本,弥合因资源和上下游关系而造成的信息鸿沟;
推动行业增能自律:倡导与培育多样化的筹款理念与行动,积极开展面向一线组织的筹款合规、财务管理等专题培训,促进慈善行业自身进步。
2. 中长期优化方向
领域协作:推动慈善领域、议题伙伴之间更广泛、系统性联合,促进社会捐赠资源的活跃与繁荣;
技术赋能:开发备案流程、规范指引等数字化赋能工具,提升关键环节政社协同效率,减少人工操作误差;
治理升级:促进公众捐赠主体的公益理念进步、探索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公益项目的评价机制,在行业自律的决策水平和评价机制大幅提升的前提下,推动“公开募捐资格”走向强监督、弱管理的治理格局。
结语
在新规之下,行业需要回应的绝非仅仅是“募捐备案”这一个环节上的挑战;而是基于我们共同的来时路,反映在公开募捐之资源合作关系的周期性反思,是对如何开展“建立良性合作——选择可靠伙伴、锚定优质项目——有序募捐备案——合规公募并执行”之全新链路的共塑。
新规既是挑战,更是慈善行业走向现代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时代契机,是每一个从业者和募捐主体都无法逾越的必经之路。公益伙伴应理解时代规律的必然性,主动布局,通过精细化合规、多元化筹资、跨组织协作、以自律引领卓越等路径强化组织韧性,在风险防控与发展活力间寻求平衡,推动公益慈善在合规轨道上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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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解读
参考资料:
撰文:臧婧、耿华
排版:佳蕾
责编:安
作者:方德瑞信
来源:方德瑞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