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慈善联合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2025-07-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慈善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志愿者管理,推动本会志愿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及本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和《中国慈善联合会章程》和《中国慈善联合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志愿者与志愿服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在本会登记建档,或与本会合作开展项目的志愿服务组织中登记注册,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和资源等,自愿为本会工作及慈善事业提供志愿服务的个人或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按照本会工作要求提供的相关帮助和服务。

第四条 志愿者分类

(一)短期志愿者:指服务期限为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

(二)长期志愿者:指服务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志愿者。

第五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个人志愿者

1、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十四至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2、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3、自愿提供志愿服务,责任心强,兼具细心和耐心;

4、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的时间、技能和身体素质。

(二)专业志愿者

1、具备与响应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2、具备专业技术职称或丰富的专业和管理经验。

(三)团体志愿者

1、依法依规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社会组织;

2、愿意为本会工作提供志愿服务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

个人或团体志愿者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了解本会及志愿服务的相关要求,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

(二)选择与个人知识、技能和兴趣相符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安全保障;

(四)参加本会组织提供的相关培训;

(五)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得本会的指导和帮助。

(六)对本会的志愿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符合条件的,获得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和志愿者证书;

(八)相关法律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违反道德准则;

(二)遵守本会关于志愿服务工作的规定,服从本会统一管理,按照相应负责部门的安排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完成所分配的任务;

(三)自觉维护本会和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四)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敏感信息、数据和他人隐私,严守保密原则,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主动保障自身安全;

(六)不得向服务的组织或个人索取或变相索取报酬,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违背本会章程的活动;

(七)由于某种原因中途要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需履行合理告知义务;

(八)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团体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志愿者的招募与退出

第八条 本会对志愿者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临时性招募相结合、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团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志愿者招募工作。

第九条 任何有志于成为本会志愿者的个人和团体,都可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本会直接使用志愿者的相关部门负责公布招募信息,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所需条件和工作要求,并组织实施对申请者的审查和考核,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单。相关情况提前报行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志愿者按要求完成志愿服务工作后,本会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无偿、及时的原则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十二条 志愿者在完成所分配的志愿服务工作后可自愿退出。若志愿者欲在志愿服务工作进行中途退出,需提前5日向本会提出申请,得到批准或提供接手的志愿者后方可退出。若志愿者在志愿服务工作中无故退出,因此给本会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凡具有以下行为者应劝其退出志愿者队伍。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志愿服务义务,未按要求完成所分配的志愿服务工作,不接受本会管理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和规章制度,给志愿服务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

(三)以本会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第五章 志愿者的管理与培训

第十四条 本会负责对志愿者进行管理并提供培训等相关支持。

第十五条 志愿者的管理

(一)本会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

(二)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的具体时间和工作内容,并对志愿服务情况进行考核;

(三)对违反本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或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未遵照相关规定而对工作任务、本会或其他志愿者造成损害的,本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第十六条 志愿者的培训

(一)本会对志愿者进行岗前的工作说明和基本技能培训;

(二)在志愿服务工作执行过程中,由本会相关负责人进行培训、辅导、指导、督导;

(三)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任务,由本会向志愿者提供专业性培训。

第六章 志愿者的保障

第十七条 本会依法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视工作内容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购买相应保险。

第十八条 本会对志愿者到本会参与志愿服务提供交通和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120元/天。

第十九条 志愿者跨区域执行本会项目,补贴标准为180元/天。

第二十条 本会对在参与志愿服务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志愿者,给予书面表扬、荣誉证书等形式的奖励,可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志愿者星级评定工作,并为志愿者做出实习或推荐鉴定。相关情况由本会直接使用志愿者的相关部门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报行政部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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