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慈善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换届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代表经全体会员推选产生,代表会员参与决策,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第三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考虑地域、领域等因素,确保会员代表具有广泛行业代表性。
第四条 会员代表总数不超过600名。
第五条 本会第二届理事会设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会员代表的推选工作,秘书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章 会员代表资格及构成
第六条 会员代表应具备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社会组织会员代表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活动名录;
(四)具有行业、地域代表性,在公益慈善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有能力履行会员代表义务。
第七条 会员代表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个人会员代表。
本会拟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为会员代表;专家学者、企业家、社会知名人士应具有全国影响力,无负面舆情。
(二)企业会员代表
在本领域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较为突出的慈善贡献。
(三)社会组织会员代表
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优先推选;在省、市级民政部登记的慈善行业组织优先推选;地方民政部门推荐的社会组织优先推选;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较高,连续三年捐赠收入、公益支出较高的优先推选。
第八条 根据本会实际情况,会员代表名额按照会员类型进行分配。社会组织会员代表不低于会员代表总数的60%。
第三章 会员代表产生程序
第九条 本会秘书处依据以上会员代表的构成条件,对本会会员进行梳理,结合会员历年履行义务、参加活动情况,形成拟任会员代表建议名单,秘书处对拟任会员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和意见征询,最后形成《会员代表建议名册》。
第十条 本会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员代表建议名册》进行审议,三分之二以上领导小组成员同意方为通过。审议通过后形成《会员代表推荐名册》。
第十一条 通过本会网站、会员群、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会员公示《会员代表推荐名册》,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接受会员提出意见、建议,接受会员自荐成为会员代表,秘书处根据会员普遍意见,对于符合会员代表资格的,可纳入会员代表推荐名册。公示结束后秘书处根据公示情况再次提交换届领导小组审议,换届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形成《会员代表名册》。
第十二条 将《会员代表名册》以通讯方式提交全体会员审议,半数以上会员同意后通过。
第四章 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发表意见;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本会理事;
(三)审议本会工作报告等重要文件和重大事项;
(四)提出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五)监督本会工作;
(六)执行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二)代表会员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和本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代表会员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会员代表,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批评或取消其会员代表资格:
(一)通过不正当方式当选会员代表;
(二)不履行会员代表义务,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三)滥用会员代表权利,为机构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反本会相关规定,传播虚假信息、损害本会声誉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第二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